原告翟玉贤,女,61岁,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陈玉芳,女,40岁,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赵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玉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蒋万利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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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玉贤,女,61岁,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陈玉芳,女,40岁,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赵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玉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蒋万利
书记员:李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