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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5

翟玉贤与陈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5)雁民初字第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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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5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翟玉贤,女,61岁,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陈玉芳,女,40岁,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赵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玉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蒋万利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