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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娄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东执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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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5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胡培刚,主任。被执行人娄红星,男,汉族,住东明县。

一、准许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军义

书记员:卢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