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胡培刚,主任。被执行人娄红星,男,汉族,住东明县。
一、准许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军义
书记员:卢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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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胡培刚,主任。被执行人娄红星,男,汉族,住东明县。
一、准许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军义
书记员:卢建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