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元河,男,1963男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安花,男,1964男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郝树海,男,1958男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于友田,男,1968男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对本院(2008)栖执字第8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远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林秀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