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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元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08)栖执字第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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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元河,男,1963男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安花,男,1964男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郝树海,男,1958男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于友田,男,1968男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对本院(2008)栖执字第8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远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林秀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