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78号。代表人丛军,系该行行长。被告邢秋燕,女,回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宁,冯玉琴,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何燕代理审判员:刘茹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