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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郑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3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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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78号。代表人丛军,系该行行长。被告郑朵,女,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宁,冯玉琴,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何燕代理审判员:刘茹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