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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许××与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桐民二初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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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委托代理人:岳××。被告:冯××。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告冯××在银行的存款10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国琴

书记员: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