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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武侯民初字第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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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城守东大街59号蓝光大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李欣。被告廖黎。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成春

书记员:邱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