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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沈甲与曹某某、桐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桐民一初字第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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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甲。法定代理人:沈乙。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桐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

市梧桐街道××东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诉被告曹某某、桐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甲尚未治疗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战

书记员: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