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甲。法定代理人:沈乙。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桐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
市梧桐街道××东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诉被告曹某某、桐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甲尚未治疗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战
书记员:陈华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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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甲。法定代理人:沈乙。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桐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
市梧桐街道××东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诉被告曹某某、桐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甲尚未治疗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战
书记员: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