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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灞刑初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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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农民。2008年6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静,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其亲属协助下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旭

书记员:吕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