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无业。2008年6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玲
书记员:刘江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