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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赵学军执行案裁定书

(1998)栖法执字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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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学军,栖霞市苏家店镇赵家庵村。被执行人刘德华,栖霞市苏家店镇碾头村。

将被执行人刘德华属位于碾头村南房屋(上盖已塌)四间作价4645元交付申请人赵学军抵偿等额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志刚执行员徐福洲执行员隋连海

书记员:夏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