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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7

卢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善刑初字第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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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过失致人死亡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驾驶员。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7年8月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7)善检刑诉字第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驾驶浙F×××××中型普通货车在嘉善县魏塘镇兴善小区15号东侧小区道路上由南向北倒车时,因未查明车后情况,将在车后玩耍的姚洁撞伤,致姚洁死亡。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卢某负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对被害人姚洁的损失经嘉善县交警大队调解已作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王琦、卢徐伟、林小红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赔偿调解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卢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因疏忽大意,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碰撞并致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损失已作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禇褚在倩

书记员:曹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