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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7

黄某、姚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下刑初字第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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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行贿文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0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姚某。因本案于2007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姚某犯行贿罪,于200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黄某作为“医药代表”,为吉林威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药厂向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推销“肝乐宁”等药品时,为获取“肝乐宁”等药品在各病区的使用量等信息数据,每月按信息量向该院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李某(已判刑)支付好处费。自2002年9月起至2007年5月,支付人民币共计35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事业法人证书、杭州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书、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信息中心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扣押单、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及存取款交易明细单、证人李某的证言、《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姚某作为“医药代表”,为河南希百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推销“泰来肽”药品时,为获取“泰来肽”在各病区的使用量等信息数据,每月按信息量向该院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李某(已判刑)支付好处费。自2002年4月起至2007年5月,支付人民币共计22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事业法人证书、杭州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书、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信息中心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扣押单、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及存取款交易明细单、证人李某的证言、《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姚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姚某案发后交代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姚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沈宁人民陪审员:冯新钢人民陪审员:陈学清

书记员:胡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