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文龙,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字(2007)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文龙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路文龙所盗大部分财物属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路文龙能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七年十月三日起至二0一0年十月二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岚
书记员:周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