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字(2007)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赃物未被追回,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陶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仕勇
书记员:沈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