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2001年4月因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2年4月8日释放;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月5日释放。200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08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林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