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99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第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6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曦晔
书记员:林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