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07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07)上刑初字第14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99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4日起至2007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枫

书记员: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