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在山。被执行人昌乐县朱汉镇周邢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祥平,村委负责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兴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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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在山。被执行人昌乐县朱汉镇周邢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祥平,村委负责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兴
书记员:马常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