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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河南省平舆县富达防水防腐公司与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昌乐工艺品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3)乐法执字第1961号-(2005)乐法复执字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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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5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平舆县富达防水防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学文,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昌乐工艺品厂原告河南省平舆县富达防水防腐公司

与被告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昌乐工艺品厂维修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日审结。该案(2001)乐经初字第1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执行人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昌乐工艺品厂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满良

书记员:张同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