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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6

刘贵堂与昌乐县唐吾镇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6)乐复执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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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6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贵堂。被执行人昌乐县唐吾镇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恒军,主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乐唐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兴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