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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刘华成与李玉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乐执字第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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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华成。被执行人李玉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乐唐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兴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