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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7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与汤阴县众鑫纱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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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众鑫纱厂。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其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明楚。

本案按上诉人汤阴县众鑫纱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上诉人汤阴县众鑫纱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萍代理审判员:董伟代理审判员:周吟春

书记员:陈芝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