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众鑫纱厂。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其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明楚。
本案按上诉人汤阴县众鑫纱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上诉人汤阴县众鑫纱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萍代理审判员:董伟代理审判员:周吟春
书记员:陈芝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