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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慈溪市××电子厂与被上诉人浙江××信××科、浙江××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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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电子厂,住所地慈溪市

××××村。负责人项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北村。法定代表人项乙。上诉人慈溪市××电子厂与被上诉人浙江××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2009)绍虞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小梁审判员:蒋丽萍审判员:陆卫东

代理书记员: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