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电子厂,住所地慈溪市
××××村。负责人项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北村。法定代表人项乙。上诉人慈溪市××电子厂与被上诉人浙江××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2009)绍虞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小梁审判员:蒋丽萍审判员:陆卫东
代理书记员: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