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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6

鲍某犯非法拘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6)善刑初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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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绰号“老矮”,农民。1998年11月5日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字(2006)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0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鲍某在拘禁他人期间有殴打行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鲍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9日起至2006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顾红胜

书记员:郁晓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