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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6

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1)

(2006)碑行执字第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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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6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某某市大学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某某长岭机电设备成套公司,住所地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民经一路22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经审查,某某院认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某某市环境保护局市环罚字(2005)第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某某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梅宏枝审判员:董刚审判员:彭晓梅

书记员:车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