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见,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六枝特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6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4月26日被抓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卢胜怀,男,1980年7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六枝特区。2006年4月26日被抓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6)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见、卢胜怀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见、卢胜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见辩称没有参与2006年3月28日晚的两次抢劫,没有盗窃摩托车,盗窃的拎包内只有2,000余元。被告人卢怀胜辩称没有参与2006年3月28日晚对李某的抢劫,马应兰的手机是抢夺来的,不是抢劫。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1、2006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见、卢胜怀经事先合谋,窜至绍兴县马鞍镇国庆印染厂附近,拦住骑自行车经过的许某,强行对被害人搜身,劫得人民币500元及价值1,164.50元的诺基亚7260型手机1只。2、2006年3月2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见、卢胜怀伙同他人经事先合谋,骑摩托车窜至绍兴县滨海工业园区柯海线一红绿灯附近,拦住经过的李某,强行对被害人搜身,劫得人民币300元。3、同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陈见、卢胜怀伙同他人对李某抢劫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途经滨海工业园区滨海小学附近,拦住被害人马应兰,采用蒙眼、捂嘴、强行搜身手段,劫得价值954元的CECT818+型手机1只。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许某、李某、马应兰均陈述了被人拦住后遭到强行搜身及被抢的物品、现金数量。其中李某还陈述到遭抢后,她在后面追赶骑摩托车逃跑的人,远远看到这些人又抢劫了另一个女孩子后跑了。马应兰陈述到她遭抢后,听到后面有人喊“抢东西”,有个女孩子追上来说也被这些人抢了300元钱;许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许某从16张照片中辨认出对她抢劫的是陈见和卢怀胜;卢怀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卢怀胜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三次抢劫的现场;公安机关制作的照片及说明证实抢劫李某、马应兰的地点分别在两条马路上,相距900米;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的价值;被告人卢怀胜在侦查、起诉阶段均供认结伙陈见和“小九”骑摩托车在同一晚对两个女的实施了抢劫,被告人陈见也曾供认到结伙卢怀胜和“小九”骑摩托车抢过一个女的手机。对指控抢劫李某、马应兰两节事实,两位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且与被告人卢怀胜的供述能够吻合,可以形成证据锁链,故被告人陈见、卢怀胜的当庭辩解不予采信。二、盗窃1、2006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见窜至绍兴县孙端镇中心路与邮电路交叉口人行道,窃得孙吉桂停放的一辆豪进牌HJ125-5型摩托车,价值4,930元。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追回发还了失主。2、2006年4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见、卢胜怀窜至绍兴县329国道孙端加油站,在张立新的面包车副驾驶室内窃得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2006年4月26日晚,被告人陈见、卢怀胜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孙吉桂、张立新均陈述了遭窃的时间、地点及摩托车品牌或人民币数额;卢怀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卢怀胜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盗窃3,000余元现金的现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摩托车已追回发还失主;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摩托车的价值;抓获经过证实两被告人的归案过程;被告人陈见曾多次供述在孙端盗窃涉案摩托车的经过,当庭辩解无证据支持,属无理由反供,不予采信。被告人卢胜怀一直供述在加油站盗窃的拎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与失主陈述相一致,被告人陈见辩解只有2,000余元,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见、卢胜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又结伙或单独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均应两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权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卢胜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刁学伟审判员:王伟良审判员:杨林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