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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刘亚娟等人与被告长安区韦曲街办西韦村四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4)长执字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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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2003)长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