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边小东与韦余仓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4)长民执字第8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边小东。被申请人韦余仓。

(2004)长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卫民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