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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王桂芳与白社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4)长执字第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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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2004)长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群堂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