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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信用社与聂炳善、张兴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4)长执裁字第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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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2003)长民督字第72号支付令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群堂

书记员:阮拥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