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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赵宁侠、赵忠福、赵海鹏、赵旭鹏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东甘河村第四村民小组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4)长执裁字第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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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宁侠。申请执行人赵忠福。申请执行人赵海鹏。申请人赵旭鹏。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东甘河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张伟,该组组长。

提取被执行人长安区兴隆乡.东甘河村第四村民小组在长安区兴隆乡人民政府的征地款3465元;本裁定书送这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群堂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