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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郑某、郑某某与陈某某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03)安执一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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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日作出(2002)安民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某、郑某某于200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2)安民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孟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