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原系金碧辉煌俱乐部KTV服务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66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6月19日起至2005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蓁
书记员:朱驰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