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04

浦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善刑初字第3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浦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在家。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字(2004)第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某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0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2053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浦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浦某系初犯,本次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顾红胜

书记员:郁晓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