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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4

宦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善刑初字第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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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宦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宦某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4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6月15日起至2004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学强

书记员:郁晓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