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友远。被告李陈邦。被告王敏。被告寇步文。被告徐敏。被告李其付。被告徐相美。
原告魏友远与被告李陈邦、王敏、寇步文、徐敏、李其付、徐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单迎霞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该笔借款的出借方为东海县韩湖村扶贫互助社,而非原告魏友远。
本院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原告魏友远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应当由东海县韩湖村扶贫互助社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友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单迎霞
书记员:李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