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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原告西安吉锐装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民初字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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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吉锐装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坊197号。法定代表人席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伦继,男,该公司职工。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胡家庙长缨东路369号。法定代表人薛利军,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尹颂文,女,西安市胡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卫,男,西安市胡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吉锐装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6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代红英

书记员:郭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