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吉锐装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坊197号。法定代表人席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伦继,男,该公司职工。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胡家庙长缨东路369号。法定代表人薛利军,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尹颂文,女,西安市胡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卫,男,西安市胡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吉锐装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6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代红英
书记员:郭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