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沙县支行。被执行人沙县夏茂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沙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的(2003)沙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崔建平执行员曹阿光执行员王德楷
书记员:胡绍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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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沙县支行。被执行人沙县夏茂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沙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的(2003)沙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崔建平执行员曹阿光执行员王德楷
书记员:胡绍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