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2)栖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于波审判员:胡玉义
书记员:衣富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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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2)栖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于波审判员:胡玉义
书记员:衣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