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03

白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3)绍刑初字第50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自报姓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失主财产损失,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五年四月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屠建伟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