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继庆,别名郭三,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继庆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建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继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下旬,孟凡凯、曹照华、李为芹、姚凤英4人(均已判刑)以包吃包住,每天给20元或每匹布给20元的条件,雇佣被告人郭继庆及闫立、李淑亮、李言东、李桂送、郭照玉、李后彬(均已判刑)7人到绍兴县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偷布。到绍兴后,进行了事先策划分工,由李为芹、姚凤英假装买布,与门市部里的人谈生意,引开门市部里人的注意,李后彬在门市部内挡住门市部里人的视线,曹照华站在门市部门口指点偷哪匹布,孟凡凯站在门市部外面望风,并假装买布引开旁边门市部里人的注意,被告人郭继庆及闫立、李淑亮、李言东、李桂送、郭照玉则乘机先后背走门市部里的布进行盗窃,所窃布匹先寄存在中国轻纺城汽车站内的小店里,然后每天统一托运回江苏老家。在2003年的3月29日至4月1日间,被告人郭继庆等人采用上述方法,在中国轻纺城罗娇连等人的门市部里,共窃得各种布匹75匹,合计价值35,214.58元。4月2日,除郭照玉外,被告人郭继庆等人采用相同方法,在俞五八等人的门市部里,又窃得各种布匹9匹,计价值6,295.13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部分发还给了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继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罗娇连、俞五八等28名被害人的陈述,楼晓庆、李柳、章锡来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2003)绍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继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继庆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在法庭审理时能自愿认罪及涉案的赃物已全部追回等情节,对郭继庆要求从轻处罚予以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继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刁学伟审判员:屠国均审判员:傅蓉蓉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