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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3

徐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3)绍刑初字第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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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孟令大,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孟令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绍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退清赃款赃物,且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孟令大提出的相关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四年十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