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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1997

孙志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川0116刑初929号

审理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盗窃 · 一审
裁判日期
1997-09-23
地区
双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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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孙志艺,曾用名,无,民族,汉,性别,男,出生日期,1997年9月23日,文化程度,中专,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现未押。,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樊秀玲,起诉书文号,双检公诉刑诉[2017]877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孙志艺在其原来上班的员工宿舍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二期房间内,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部银色红米NOTE4手机和被害人杨某的一部银色魅族NOTE5手机盗走,事后将银色红米NOTE4手机销赃获款200元耗用。经鉴定,被盗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784元,被盗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99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778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无,辩护人,刘瑞琪,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孙志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后取得受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孙志艺,曾用名,无,民族,汉,性别,男,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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