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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1993

被告人陈鸿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7)川0115刑初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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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陈鸿,出生日期,1993年5月1日,文化程度,小学,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码,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强制措施情况,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公诉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旭,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第191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26日0时45分许,被告人陈鸿醉酒后无证驾驶川A1****小型轿车,搭载徐某从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沙坪村出发,行驶至温江区杨柳西路中段212号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的郭某某驾驶的川A0****小轿车车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陈鸿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9mg/100ml. 2017年4月13日,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确定:被告人陈鸿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鸿明知郭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后取得郭某某的谅解。,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陈鸿,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