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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1991

罗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川0182刑初494号

案由与程序
容留他人吸毒 ·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11-12
地区
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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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罗平,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1991年11月12日,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经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戴坦,起诉书文号,彭检公诉刑诉[2017]474号,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事实,2017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罗平在彭州市自己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颜某(未成年人)、谭某、袁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罗平及上述吸毒人员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现场从被告人罗平寝室内电脑桌下面查获吸毒工具一个。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被告人罗平及其上述吸毒人员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鉴定:从查获的吸毒工具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无,辩护人,无,辩解 (护) 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罗平,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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