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邹杜杭,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1994年10月15日,文化程度,高中,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石翀,起诉书文号,彭检公诉刑诉[2017]340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邹杜杭在本市房间内容留邓某、胡某、王某、刘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邹杜杭、吸毒人员邓某后于2017年5月2日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民警从该房间内查获吸毒工具壶壶一个。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壶壶内残留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无,辩护人,无,辩解 (护) 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邹杜杭,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