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出生日期,1994年7月2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职高,职业,务工,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基本情况,郭欢江,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463号,指控事实,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青岛市市北区万安路和万安支路路口附近及金沙路与湖清路路口附近,其车牌号为鲁XXXX**夏利轿车及其公司一辆面包车内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共计3次3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1、认罪态度较好;2、自愿缴纳罚金;3、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判决理由,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