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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1997

魏鑫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川0182刑初465号

案由与程序
容留他人吸毒 · 一审
裁判日期
1997-11-15
地区
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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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魏鑫,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1997年11月15日,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桑宗林,起诉书文号,彭检公诉刑诉[2017]344号,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事实,2017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魏鑫在位于本市家中容留未成年人何某、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于2017年1月4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从魏鑫家中的卧室内查获吸毒工具壶壶一个。,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无,辩护人,无,辩解 (护) 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魏鑫,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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