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潘某某,出生日期,1991年10月16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237号,指控事实,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二路的华康宾馆内,由盛某某提供冰毒,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容留盛某某吸食冰毒;2、2014年冬天快过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荟萃阁旅馆内,由盛某某提供冰毒,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容留盛某某吸食冰毒;3、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自己驾驶的车牌号为鲁XXXS**的黑色瑞风S3越野车内,由盛某某提供冰毒,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先后容留盛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在逃)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5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潘某某,出生日期,